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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财务管理及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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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济教发〔2021〕22 号》
作者: 发布于:2022/10/5 17:35:50 点击量:


JNCR-2021-0050002

济 南 市 教 育 局

济 南 市 财 政 局文件

济教发〔2021〕22 号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教体(社会事务)局、财政局、直属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健全食堂财务制度,规范食堂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广大师生切身权益,不断提高食堂财务管理水平,现将《济南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1 年 6 月 4 日

 

 

济南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健全中小学校食堂财务制度,规范食堂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广大师生切身权益,不断提高食堂财务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的通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以及《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食堂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切实保障师生营养健康和学校食品安全,加强食堂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内部控制,合理确定供餐价格,保证食堂收支平衡,确保师生膳食质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教育部门办各级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其他部门办学、企业办学、民办学校可参照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学校应设立由教职工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监督食堂运营及财务管理情况。

第五条 学校应规范食堂经营管理模式,具备条件的学校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已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不再签订新的合同;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 自营食堂财务管理

 

第六条 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食堂收入和成本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覆盖食堂管理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按照内部控制要求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设置食堂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加强食堂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第八条 学校应单独开设食堂银行账户,收取的伙食费要及时存入食堂账户;暂不能开设食堂账户的,上交学校经费账户或者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代管,严禁将收取的伙食费存入个人账户。

 

第九条 学校食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以及财务收支程序、审批等事项严格按照学校行政账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条 学校食堂应当按照财务管理要求,每月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学校食堂收支成本核算明细表等。中小学校食堂实行独立核算或对食堂收支等主要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的,年末应当将食堂的报表信息并入学校相关报表的相应项目。

 

第三章 自营食堂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食堂收入是指学校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食堂收入应按照收入来源进行明细核算,其中: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等伙食收入须单独反映。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在每月末对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并按月以结算金额由预收款结转为伙食费收入。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应开具有效票据,积极推行网上缴费,原则上伙食费不得以现金方式收取。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伙食费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经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制定,并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支付给食堂的接待用餐等费用应当计入代办伙食费收入。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 使用磁卡结算的学校食堂,首次发放磁卡时不得收取磁卡费用;补办磁卡时只能收取磁卡成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磁卡管理。充值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缴存银行账户,并将银行缴款单、打印的磁卡充值明细表和相关汇总表核对后,及时上交财务人员。

 

第十七条 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记入“利息收入”。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严禁转移存储。

 

第四章 自营食堂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费用要以师生服务为中心,切实维护师生利益,严格支出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成本应以食堂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不包括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食堂房屋的维修费应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包括:

 

(一)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材料成本。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每月由食堂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食堂运行操作要厉行节约、节能降耗,严格控制原材料成本。

 

(二)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为学校食堂配备从业人员并落实人员经费。政府保障或纳入编制管理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保险不得计入食堂运营成本。学校要根据国家用工制度,科学定员、定岗、定责,合理确定职工薪酬和工作量,节约人工成本。

 

(三)设备折旧及低值易耗品成本。非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食堂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食堂成本。食堂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计入成本,金额较大的要按月分摊计入食堂成本。食堂使用的各种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应计入食堂成本。

 

(四)其他成本。主要是与食堂管理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食堂人员(不含正式在编人员)培训费、差旅费、体检费等。与食堂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不得在学校食堂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教师陪餐费用由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在食堂岗位工作的财政预算拨款的正式编制人员的人员经费、学校行政和教学的设备购置费、招待费等,不得在食堂经费列支。

 

第二十三条 严格对账管理。伙食费收取采取现金直收的,要专人负责并及时足额缴存银行,严禁坐收坐支;采取磁卡充值方式的,要做好磁卡充值、消费、结余的核对工作,如有账实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配送物品必须转账支付。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规范日常采购物资支出的票据管理。采用竞争择优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能够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配送单位进行配送物品的,必须取得配送单位(定点供应商)提供的正式票据;学校自行选择供应商配送或到商店自购物品,要求取得正式票据;到自由市场采购的蔬菜等物品,原则上要求取得正式发票,确实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正式

发票的,可以使用收款收据或零星报销凭证,但必须具备凭证名称、户名、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大小写)、出售人地址或单位(盖章)、出售人亲笔签名等内容。

 

第五章 自营食堂盈余及负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按月开展收支核算,做到收支基本平衡,月末进行结转。如盈余较大,应及时调整伙食费标准,确保历年累计盈余控制在年度收入的 3%以内。

 

第二十六条 食堂盈余应专项用于平抑原材料价格、改善伙食质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伙食费补助和食堂设施、设备更新及维修等,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负债是指学校食堂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堂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学校食堂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并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六章 自营食堂采购及物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体函〔2020〕17 号)要求,学校食堂要实现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食品统一采购。

 

第二十九条 统一采购必须取得正规发票,不得以自制票据和随货同行单等白条入账。要加强学校食堂库存物资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账,按月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七章 社会力量承包和委托经营食堂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以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够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学校须与经营方依法签订经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经营权不得分包或转让,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经营服务合同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和委托经营的食堂要坚持微利经营,学校要依据食堂成本核算数据,监督指导确定饭菜价格,合理确定食堂经营方利润率或利润额度,在招投标公开选取餐饮服务单位或餐饮管理单位时明确利润率或利润额度,并在签订经营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学校不得收取租金和管理费用。引入社会力量承包和委托经营的食堂要严格执行大宗食品统一配送制度。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服务合同期满后可另行组织招投标或按照有关规定续签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因经营方管理不善,导致发生挤占克扣学生伙食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满意度测评低等情形的,学校有权解除经营合同,收回经营权,并取消以后参与经营的资格。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坚持财务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膳食管理委员会的监督。自营食堂应每月对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及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公示;引入社会力量承包和委托经营的食堂应每月对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等情况进行公示;加强对饭菜质量、数量、价格等方面的监督和考评,每月由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对食堂膳食和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联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应对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对伙食质次价高、食堂账目不清、收支及物资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对私设“小金库”,挤占、挪用学生生活费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制定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完善食堂运行民主监督机制,学校食堂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须经校务会(或其他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并向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接受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6 月 4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 6 月 3 日。以上事项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济南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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